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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廉政阳光工程”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恩施州发改党〔2011〕36号

时间:2011-07-30 10:17:25 作者:恩施州发改委 编辑:刘科 来源:www.ESFG.gov.cn 阅读:

 

各县市发改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全面开展“廉政阳光工程”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全面开展“廉政阳光工程”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省纪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省纪委《关于印发〈关于在政府投资工作中全面开展“廉政阳光工程”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纪发[2011]21号)文件精神,按照州纪委《关于在政府投资工程中全面开展“廉政阳光工程”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发改工作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项目决策

  (一)项目立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符合长远规划、专项规划、土地规划、城镇整体发展规划及布局要求,严禁“两高一资”项目。项目决策科学民主,公开透明,对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投资项目须采取听证会、调查问卷、公示等方式征求广大群众意见,对群众反映强烈、环境污染严重、社会效益差的投资项目须经充分论证后方可立项。

  (二)所有政府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审批制。经批准立项的投资项目须到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发改部门审批。手续不全或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不通过的不予审批。

  (三)凭发改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后报发改部门审批。

  二、项目招投标

  (一)凡是属于《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全州所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药品采购、产权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等方面的公开招标项目,都应当进入州招投标中心交易,未进入州招投标交易的,有关部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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