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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县出台经济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07-06-19 10:06:47 作者:咸丰县发改局 编辑:Admin_sys 来源:www.ESFG.gov.cn 阅读:

 
  第一条 为了鼓励投资者到咸丰经济开发区兴办工业企业,推动县域经济由农业主导型向工业主导型转变,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入区条件
  进入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三)有较高科技含量、较高附加值;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投产后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第三条 新招商引进的项目,符合入区条件的原则上必须在开发区内投资建设。
  第四条 城区内原有企业进入开发区享受开发区相关优惠政策。迁入开发区企业用地实行土地评估价等值置换,有关变更登记由置换双方协议办理。
  第五条 企业进入开发区应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资信证明。
  第六条 供地政策
  (一)新进入开发区内的企业,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拍、挂供地,其中工业用地底价为8.5万元/亩。土地使用权年限为: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期满需续用的,依法办理续用手续。
  (二)在开发区内新投资的企业,购买土地价款在400万元以下的,投资企业须一次性交清土地出让价款;购买土地价款在400万元以上的,投资企业可与县人民政府签订分期交纳土地出让价款协议后实行分期交纳。其中:购买土地价款4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可在三年内付清土地出让价款,其首付款为总价款的60%,余下的在两年内支付,每年分别付款20%;购买土地价款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可在四年内付清土地出让价款,其首付款为总价款的50%,余下的在三年内支付,前两年分别付款20%,第三年付款10%;购买土地价款2000万元至4000万元的,可在五年内付清土地出让价款,其首付款为总价款的50%,余下的在四年内支付,第一年付款20%,以后每年付款10%。购买土地价款4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科技含量高、带动力强、国内外知名企业且单位用地面积达到投资强度的,土地出让价款可缓至第三年起缴,自起缴之日起分八年缴清,每年付款12.5%。
  (三)开发区坚持集约用地。工业企业自获准入园建厂之日起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必须达到最低不低于60万元/亩的标准。
  第七条 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建立企业无绩效退出管理机制。进入开发区企业,必须在供地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建成投产。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一年内不开工建设的,视作企业无绩效,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退还企业原购地直接费用。
  第八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在申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规划用途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法律允许的其它形式处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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