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5月4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以银监发〔2008〕23号文件印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这是国家创新金融制度、激活民间资本,促进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建立并实施这一金融制度,将为农村地区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增添巨大的源动力。本期我们将全省民间资本运营情况和已经出台的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予以收集整理,以供县领导及有关部门研究探讨。
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启动试点
激活民间闲置资本指日可待
一、民间资本运营现状
有关资料显示,“十五”期末,湖北省民营经济实现总产值为2825.62亿元,按资本2.25的投入产出比率计算,“十五”期末全省民间资本的总量就达到了6358亿元,然而这笔巨大的民间资本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据调查,全省民间资本和地下融资规模估算为1000万元,这既表明,全省民间借贷和地下融资处于灰色状态,同时也表明全省民间资本尚有6000多万元处于闲置状态。
二、资本需求与供给的困惑
由于金融体制改革和管理手段的不断完善,银行业信贷门槛不断加高,中小企业过去通过银行信贷获得流动资金和建设资金的比率大为减少,据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的资料显示,湖北23万户各类中小企业中,有7.5万户从没有与银行发生过借贷关系,尤其是在县域内,仅有10%的中小企业能够进入银行门槛,真正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不足5%,很显然,现行的金融制度对中心企业尤其是县域中小企业的发展是一对供求矛盾。
那么中小企业要解决投入不足怎么办?可以肯定的回答,民间借贷和融资成了唯一的选择,从全省经济比较发达的武汉、仙桃、潜江等地看,民间融资是最为活跃的地方,据保守估计,仅武汉市就有地下钱庄600家左右,这些地下钱庄以各种面目出现,包括担保公司、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典当行、寄售部、信贷部等。然而,这些借贷和融资形式,基本处于政府监管的真空地带,民间资本交易无序地进行,一方面是民间资本的激活率很低,大部分民间资本仍然处于闲置状态,另一方面是民间融资所固有的简单、隐蔽等方式,特别是高利贷性质的民间借款极易形成信用风险,甚至给社会埋下不稳定的隐患。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有关政策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