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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充分发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于我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现就为全州建设项目的服务作如下承诺:
一、服务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
二、服务原则
公开公正。办事职责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依据公开;以统一的尺度对待每一个项目建设单位。
便捷高效。坚持原则与灵活变通相结合,领导负责与首问人责任相统一,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从快、从简。
热情周到。在接待上做到语言美、行为美;在咨询上做到有问必答,并事先准备好有关的资料;在收文、发文上,做到规范有序,职责分明。
廉洁自律。不吃、拿、卡、要,不乱收费,不在项目单位报销应由本单位和个人开支的费用。
三、服务标准
(一)项目审批
1、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报上级审批的,当日办理上行文。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自受理审批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补充资料延时和咨询单位评审、行业主管部门评审的时间)内作出决定,需报上级审批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上行文。
3、开工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凡需上报上级部门审批的,均指定专人予以跟踪,及时向项目单位反馈情况。
(二)项目核准。在项目申报资料齐备后,当日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评估、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作出书面核准决定等工作。对需上级部门核准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资料初审和上行文工作。
(三)项目备案。自受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作出书面决定。
四、服务监督
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本委接受投诉的电话号码为8251112,824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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