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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

时间:2007-06-20 11:23:06 作者:恩施州发改委 编辑:王国艳 来源:www.ESFG.gov.cn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使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部门及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的监督;打造“精诚团结,文明和谐,勤奋进取,有所作为”的委务精神,建设"学习型、服务型、法治型、效能型、廉洁型"五型机关。

  三、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全面履行政府赋予的职能。领导班子和全体工作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勤奋学习、学以致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情趣健康的优良作风。

  四、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科室和所属单位要认真依照“三定方案”和细化的工作职责,根据新的形势任务,进一步转换思想观念、改进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工作人员职责

  五、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纪检组长、调研员、副调研员、专设机构主任、副主任、各科室科长(主任)、其他工作人员

  六、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纪检组长和专设机构主任、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对主任负责。调研员(副调研员)协助主任(副主任)工作,对主任(副主任)负责。主任外出期间,由主任指定副主任主持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

  七、主任召集和主持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主任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重大紧急事项,由主任临机处置,需报告州政府或上级部门的,事后立即报告。

  八、副主任、专设机构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协管)工作,受主任委托做好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主任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普遍性的问题,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主任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科室科长(主任)在分管领导和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本科室日常工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乃至主任报告。

  十、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他工作人员在本科室科长(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搞好分配的工作。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一、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决策反馈督办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形成一个科学、民主、完整的“决策链”,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

  十二、涉及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申报或安排大型财政投资项目计划、机关财务预算、规范性文件、自身建设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应向州政府或上级部门报告。

  十三、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注意广泛调研、倾听民意、集中民智,必要时采取专家论证、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四、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所属单位要按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秩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五、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所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或废止带有法规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应即时报州政府法制办审批和备案。

  十六、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行政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第五章 加强行政监督

  十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十八、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自觉接受州委、州人大、州政府的领导,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

  十九、加强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级领导机关、各级部门及社会各界有权对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所属单位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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