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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稽察工作程序,根据《湖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稽察人员在开展稽察工作时,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稽察、按程序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 稽察任务包括:
(一)国家或省发展和改革委委托的稽察任务或要求协助配合稽察的事项;
(二)有关领导交办的稽察任务;
(三)州发展和改革委安排的稽察任务;
(四)稽察办年度稽察工作计划确定的稽察任务
(五)群众投诉、举报并立案的稽察任务;
(六)需要进行复查或跟踪稽察的稽察任务;
(七)其他需要进行的稽察任务。
稽察办主任根据稽察任务来源情况,确定具体项目稽察的性质和目的,选择稽察调查、专项稽察、经常性稽察、单项稽察、全面稽察等不同的稽察方式。
第四条 稽察任务一经确定,一般应按下列工作程序进行:
(一)组建稽察组;
(二)提出稽察工作方案;
(三)下发稽察通知书;
(四)开展稽察工作 ;
(五)提交稽察报告;
(六)进行分析定案;
(七)作出处理决定;
(八)复查及跟踪稽察;
(九)稽察资料归档。
第二章 稽察准备阶段
第五条 稽察办主任根据稽察任务要求、工作特点,确定稽察组成员。
第六条 稽察组成员应由专职稽察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
第七条 稽察组根据稽察任务提出稽察工作方案。稽察工作方案由稽察办主任审核后报委领导审定。稽察工作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被稽察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稽察的方式、主要内容和范围;
(三)稽察工作的时间安排;
(四)稽察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 下发稽察通知书。稽察通知书由稽察组拟定,稽察办主任审核,委领导审定后发出。稽察通知书一般应在正式实施稽察前送达。突击稽察时也可于进驻时送达。
第九条 稽察通知书内容应包括:
(一)被稽察项目名称;
(二)稽察的主要内容;
(三)稽察方式和时间;
(四)稽察组成员及负责人;
(五)对被稽察单位的要求及应做的准备工作;
(六)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局和项目参建单位及有关部门需要配合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稽察组在开展稽察工作前,应收集与稽察任务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三章 稽察实施阶段
第十一条 稽察组开展稽察工作,以项目前期工作、招投标、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投资使用情况为稽察主要内容。具体工作方式为:
(一)听取汇报
(二)查阅资料
(三)工程现场检查
(四)记录有疑问的事项
(五)核实、查证及取证
(六)提出稽察意见
(七)反馈稽察意见
第十二条 稽察组可以召开有被稽察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的项目建设情况汇报会,说明稽察的目的和时间安排,听取项目有关单位的情况介绍和意见。
第十三条 稽察组查阅的资料应包括:
(一)项目前期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及设计审批核准文件;
(二)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及资金拨付文件;
(三)招标投标文件;
(四)经济合同文件;
(五)工程进度表等反映项目建设情况的材料或文件;
(六)监理月报及监理日志;
(七)国债资金帐户、财务管理制度、资金支付、财务报表、帐簿、凭证等会计资料;
(八)工程材料及设备台帐;
(九)工程质量检验、鉴定、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十)竣工验收文件;
(十一)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工程现场检查内容应包括:
(一)工程质量情况;
(二)工程进度情况;
(三)施工管理人员与监理人员到位情况;
(四)工程材料及主要设备的库存情况及仓储保管情况;
(五)施工机械设备到位情况;
(六)施工组织管理情况;
(七)其他需检查的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稽察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做到:
(一)记录。对在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疑点即时记录;
(二)核实。对有关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及勾稽关系等进行逐一核实;
(三)调查取证。对与存在问题相关的文字资料,应取得由提供方签章的复印件;对有关人员或知情人调查询问时,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应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分别签章;对反映工程质量、进度的现场情况和事后不宜取证的事项,要及时拍摄或影像资料,作为证据。
第十六条 提出稽察意见。稽察组应按内部分工,整理形成各自的项目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的材料,并予以汇总。汇总的材料经稽察组讨论后,形成初步稽察意见。稽察意见中提及存在的问题要有相应的验证材料
第十七条 反馈初步稽察意见。在向被稽察单位反馈初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