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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州、县(市)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由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州政府核准。
2、目录规定“由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3、恩施市、利川市两个扩权市享受州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
4、在我州的省级开发区享受所在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
5、符合本目录的、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五)本目录为2006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总装机容量3000千瓦及以上、25万千瓦以下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总装机容量3000千瓦以下跨市州河流上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燃煤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3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非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年产6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万吨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50万吨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非跨省和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省内100公里以下地方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收费经营性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收费经营性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年吞吐能力200万吨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 |